以前在美国的ngo实习过,实习的单位就是很多美国富人的慈善基金赞助的,其他国家的情况不知道,但我可以说说美国富人们一种常见的做法。
有一种基金叫做cru(我不知道怎么翻译,大致可以译为慈善信托基金),这个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这样的:富豪(委托人)设立一个基金,比如1亿美元,然后用这个1亿美元每年定期向慈善机构捐款,比如每年1千万,约定支付年份,比如10年,则10年之后,这个基金的余额可以免费转交给一个第三方(通常就是富豪们的后代)。
有人说,这不傻么?1亿美元支付10年每年1千万到最后不是连零头也没有了?
显然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孕育而生,基金会负责代管和打理这笔1亿美元的投资、增值等业务,一般而言基金会的运营收益率都要远远大于当年的年利率和征税利率,比如1亿美元每年净收益率为10,而征税利率假定为5,则10年运营下来,子女甚至能获得比本金更高的收益。
其实客观而言,这种制度的设立有很多好处:
1、美国本身需要缴纳财产税的人少,我记得看过一组数据说eax规定只有财产超过五百多万(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才需要缴纳遗产税,而美国财产到达五百万的人不到百分之五。也就是说这个遗产税针对的是真正的富人。
2、给了美国众多的慈善机构以及ngo充分的资金支持,对比国内ngo的生存现状,国外ngo的境况相对滋润一些。国内很多ngo由于资金缺乏,吸引不了好的人才,甚至连正常的运营都很困难,相反美国通过这种方式支持了ngo的发展
天朝传说中的80万起征点如果真的出台,再加上国内压根没有什么慈善机构、基金啊之类的避税方式,那可真是再穷苦大众和他们的子孙头上的头上又狠狠地加了一座大山。
补充:找到了一篇很好的资料可以供大家参考
盘点各国遗产税征收:美国缴税家庭不到1-中新网
美国的遗产税可能跟国内想象的不一样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予税其实是一个税,并不是生前给就不用纳税了,除了每年有14kperdonee的赠与税免税额度,在人死后最后算遗产税时也有一个一生赠予金额总数的免税额度,这时会把生前所有用过的赠予额度全部加进去。
不管是生前死后缴纳,纳税的税率都是由之前一共已经赠予了多少财产决定的。
所以死前给并不能省税。唯一要注意的是一些会升值的资产可以尽早赠予,以省掉增值部分的税额。
以题主所说用现金赠与,其实这也并不是不可行,但是一旦被抓住,在美国偷税是重罪,是要负刑事责任并有被监禁的可能。
美国大部分的法律在中国人的眼中并没有什么效力是因为中国人不理解一旦触犯法律会带来的一系列后果。
很多美国人选择不去犯罪并不是因为有人去管制阻止他们去从事犯罪活动,而是事后被抓住的后果往往是他们不愿意面对的。
所以你们在美剧里才会经常听到
“dontgetcaug!”。美国人会付很多钱给律师和税务师来进行e利用i准许的手段合法避税。
美国人有多么的不愿意偷税可以举一个例子,在美国从事其他类型违法活动的人如毒贩、非法移民和性产业从业者都会报税。
为了促进税收美国国税局和移民局之间有不互通信息的greatall。
在美国还有专门向毒贩提供的可匿名购买的税票,这样他们一旦东窗事发后不必再为逃税这一罪行坐牢。
很多犯罪分子最后锒铛入狱都是因为检方掌握的证据不足以以他们本身的罪行立案却可以将他们因偷税送入监狱。
何清涟此文应该较好的回应此文
资源吸附体制下的智囊群体缺什么?——以遗产税草案为例
by何清涟?october7,2013?中国观察?0cos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几项大改革,从养老金、遗产税、房产税,直至实行捐赠器官的“推定同意原则”,无所不包。对这些精心设计的改革草案,专家们均宣称
这是“与国际接轨”,公众几乎都持反对态度。仔细分析相关条文后,我发现这些改革方案的设计有个共同特点:只考虑增加政府财税收入,完全无视民众的承受
力,目标是通过税收将民众的有限收入化为政府收入。
本文仅以遗产税为例。
*税制设计与国际社会并不接轨*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修改版据说已上报国务院,相关征收标准引起强烈反对。支持这一草案的人称这是“与国际社会接轨”,劫富济贫,并宣称“美国、日本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
支持者有意不说明的是,美日两国对遗产税的调节力度是调高还是降低,这是个关键问题。事实上,美国一直在努力降低遗产税基本税率,自
2001~2011年十年间,美国遗产税基本税率从55降到了35,免征额由
67.5万美元上升到500万美元。2013年美国国会将遗产税的征收起点定为525万美元,基本税率为40。日本政府2003年的财税改革,主要内容
之一就是降低遗产税税率与征税档次,加大退税优惠,并宣布这一税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使资产在世代间转移更加顺利。
不仅美国、日本如此,其他国家也因高额遗产税不利民生,也开始降低、简化遗产税税率和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