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若不见及由逻辑的宾词与实在的宾词相混(即与规定事物之宾词相混)所发生之幻相殆在较正范围以外,则我将期望由精确规定存在之概念,以直接方法终止此种无聊之争辩矣。任何事物苟为吾人所欲,皆能用为逻辑的宾词;乃至主词亦能为其自身之宾词;盖逻辑乃抽去一切内容者也。但规定之者之宾词,乃自外加干主词概念且扩大之者之宾词。故此种宾词非已包含于其概念中者。
“存在”(sein)显然非一实在的宾词;即此非能加于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
此仅设定一事物或某种规定,一若其自身存在者。在逻辑上,此仅一判断之系辞而已。
“神为全能”之命题包有二种概念,每一概念皆有其对象——神及全能。“为”之一字并未增加新宾词,仅用以设定宾词与其主词之关系而已。吾人今若就主词(神)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全能宾词在其中)总括言之,谓“神在”或“有神”(按以上“为”“在”
“有”三字德文为),吾人并未以新宾词加于神之概念,仅设定此主词自身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且实设定为“与我之概念有关之一种对象”。对象与概念二者之内容必皆同一;由我思维其对象(由于“此为”二字)为“绝对所授与者”云云,对于仅表现其为可能者之概念,绝不能有所增益。易言之,实在者之所包含者,不过纯然可能者而已。一百实在的“泰拉”(译者按货币名)之所包含者,较之一百可能的“泰拉”
并未稍增一毫。盖以可能的泰拉所指为概念,而实在的泰拉则所指为对象及设定此对象,故若实在者之所包含者较之可能者为多,则在此种情形下,我之概念将不能表现其对象之全部,殆非此对象之适合概念矣。顾一百实在泰拉影响于我之财产状况,较之一百泰拉之概念(即一百泰拉之可能性之概念),全然不同。盖以对象现实存在,非分析的包含于我之概念中,乃综合的增加于我之概念(此为我之状态之规定)之上者;但所述之一百泰拉则并不因存在我之概念之外,其自身有丝毫增加。
不问吾人以何种宾词及几多宾词思维一事物——即令吾人完全规定此事物——在吾人宣称有此一事物时,对于此事物并未丝毫有所增加。否则此存在之事物殆非吾人在概念中所思维之同一事物,而为较之所思维者以上之事物;因而吾人不能谓我之概念之确实对象,实际存在。吾人如就一事物思维其实在之一切形态而遗其一,此所失之实在性,非因我言“此缺陷之事物实际存在”,而即增加于其上也。反之,此事物即以我所思维之同一缺陷而存在,盖以不如是,则实际所存在者与我所思维者,殆为不同之事物矣。
故即我思维一存在者为最高实在而毫无缺陷时,此存在者是否实际存在,仍为一问题。
盖在我之概念中,关于一普泛所谓事物之可能的实在内容,虽一无缺憾,但在其与我之全部思维状态之关系中,则仍有所欠缺,即我不能谓此种对象之知识在后天(按即在现实经验中)亦属可能是也。吾人在此处乃发见吾人现今所有困难之原由。吾人之所论究者,若为感官之对象,则吾人自不能以事物之存在与事物之纯然概念相混。盖由对象之概念所思维者,仅思维为合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知识之普通条件”,反之,由事物之存在所思维者,乃思维为属于“所视为一全体之经验之关联衔接”中者。是以在其与“所视为一全体之经验”之内容相联结时,对象之概念固并未丝毫扩大,但其所有结果,则为吾人之思维由之获得一增加之可能的知觉。故若吾企图惟由纯粹范畴以思维存在,则吾人不能举一标识使存在与纯然可能性相区别,此实不足惊异者也。
不问吾人关于一对象之概念所包含之内容为何及如何之多,吾人如欲以存在归之此对象,则必须越出概念以外。在感官对象之事例中,此种越出概念以外之事,由此等对象依据经验的法则与吾人所有知觉之某一知觉相联结而发生。但在论究纯粹思维之对象时,吾人绝无知此等对象存在之何种方法,盖此种对象应以完全先天的方法知之也。吾人所有关于一切存在之意识(不问其直接由于知觉,或间接由于使